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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读--《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来源:第一代 时间:2018年07月04日 原文地址:点击此处 分享:

2018年6月27日,上海市商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与2013版的管理办法相比,本次修订主要是对开办资助、租房资助、奖励标准、高能级资助等进行了修改。

 

1. 开办资助


(1)对于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开办资助,增设了条件: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商务部此前已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要求,而上海官方希望至少对地区总部的开办资助保留一定的门槛。)


(2)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参照投资性跨国地区总部的同等标准给予开办资助

 

2. 租房资助


(1)对于跨国地区总部(包括投资性地区总部和管理性地区总部)的租房资助,增设了条件: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


(2)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参照跨国地区总部的同等标准给予租房资助


(3)明确跨国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出租或转租自用办公用房,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否则应退还资助。(主要是为了防止部分企业为获得租房资助而租赁超出实际需求的面积,然后将多余的面积进行转租。)

 

3. 奖励标准


(1)对于跨国地区总部的奖励,增设了条件: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


(2)过去的奖励标准按照跨国地区总部的类型(国家级投资性地区总部、上海市级投资性地区总部和上海市级管理性地区总部)不同而不同;此次改革后,所有类型的跨国地区总部均按照同一标准享受奖励。


认定时间

实缴注册资本

年营业额(人民币)

奖励金额(人民币)

2008年7月7日后

200万美元

≥5亿且<10亿

500万

≥10亿且<15亿

500万+300万

≥15亿

500万+300万+200万

 

4. 高能级资助


(1)对于跨国地区总部的高能级资助,增设了条件: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


(2)取消对于2012年1月1日后在沪设立或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的负责人、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高能级资助800万元人民币,但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的规定。本次调整为:2012年1月1日后在沪设立或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的负责人、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最新修订,一方面当然是出于适应上位法修改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上海官方对吸引跨国地区总部在思路更趋理性,配套财政激励在方法上更趋务实。


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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