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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文,外资语言培训机构走出尴尬、迎来春天

来源: 时间:2019年09月02日 原文地址:点击此处 分享:

2019830日,商务部在其官网公布由教育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短短8条规定,却蕴含了多项重要信息。

 

一、外资设立语言类培训机构走出尴尬,“有法可依”

 

外语培训是我国非学历培训中最为活跃的分支,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然而这一领域的对外开放,却始终非常尴尬。一方面,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并不限制外商投资非学历语言培训。另一方面,在全国性的法规层面却没有任何法规可以作为外商投资该领域的实施依据,也就是说在实务层面无法操作。

 

在上述背景下,外商要投资外语培训机构,只能在试点区域寻求突破,或按照中外合作办学的模式设立非营利培训机构。市面上可以看到的外资培训机构寥寥可数,且都是特事特办设立起来的。

 

三部委的《通知》现在解决了前述实操难题,外商投资语言类培训机构终于有法可依了。这是此次《通知》最为正面的作用,并将对我国外语培训市场带来重大影响。

 

二、外资设立语言类培训机构实行“先证后照”


《通知》明确,外商投资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需要向教育主管部门申领办学许可证,且需在获得该证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如设立分支机构,无论是否跨区,都应另行申请办学许可

 

三、外籍教师应具有相关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认证


《通知》规定,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聘用的外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信用记录,具有符合语言教学特点的相关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四、存量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应补办行政许可


对于此前特事特办已经设立的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通知》规定,该等机构应抓紧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完善条件、规范行为,需要办学许可的,应于《通知》发布起一年内申领办学许可证,并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五、上位法将对外资设立语言类培训机构有系统性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后,相关法规势必需要相应修改。然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修订迟迟没有出台。《通知》在对外商投资语言类培训机构提供实操依据的同时,也预告了其将在前述法规修订出台后进行必要的调整。

 

附:《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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