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公司法的这条规定,经常有人询问,实践中登记机关对各种情形是怎么把握的。
比如,自然人A在设立了一个一人公司的情形下,能否再继承一个一人公司?
又比如,自然人B在设立了一个一人公司的情形下,又和C共同设立了一个公司,如果C退出,B能否同时作为两个公司的唯一股东?
再比如,外国自然人D,是否也只能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一人公司?
前两个问题属于非常特殊的情形,我们按下不表,仅从法规和实务角度回答一下第三个问题。
首先,《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并未区分该自然人的国籍。从这个意义上说,似乎外国自然人也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然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原工商总局)等四部门2006年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及总局外资局的相关解读,在具体法律适用时,外国自然人在中国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不受限制。
实务中,一个中国自然人如果想要登记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公司,全国联网的企业登记系统会立即弹出警示,导致设立不能。而一个外国自然人如需设立多个一人有限公司,则完全不会在登记系统中遇到任何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一点上,它与中国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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