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速递】外商投资首企名称不再能用“(中国)”字样
来源:第一代
时间:2021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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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新规”),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我们曾以短文形式介绍新规带来的主要变化(参见《企业名称新规发布,跨省经营可略去行政区划名?》),其中尤其引人注意的是新规首次提出,跨省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这是否意味着,不带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在要求上有所放宽呢?新规实施后,恰逢优立受托为某客户设立名称带有“(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我们因此得以窥见“跨省经营”个中真正意涵,以及它给投资与登记实务所带来的影响。简而言之,企业如欲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讲,包括使用含有“(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其要求不是放宽了,而是收紧了。(1) 注册资本的老要求未取消2004年版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目前,该办法仍然有效,且仍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企业名称申报的依据之一。(市场监管总局已将该办法的修订纳入2021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届时有何变化,我们将持续关注。)(2) 跨省投资的证明文件需提交根据新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现在看来,这是在注册资本下限之外新增的要求。实务中,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新设的情形要求直接投资方提交其已在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企业的证明文件。该文件不仅需在线上向总局提交(电子版),还需线下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纸质版)。根据以上的最新要求,如果一个外国投资者是首次来华投资,则即使拟设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也无法申报使用含有“(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仅当某外国投资者已经在2个以上省份设立企业,该投资者设立第三家企业且该拟设企业满足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5000万元人民币)时,该拟设企业才能申报使用含有“(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还需要注意的是,既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需更名为含有“(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则是需要该企业自己已在2个以上省份设立子公司,而和该企业母公司在华投资情况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