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7年9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由其起草的新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网址附后)。通读全稿后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企业名称管理领域,工商总局正掀起一场自上而下的重大变革。
一、自上而下的变革
所谓自上而下,是总局意识到,企业名称预核准制度因其“历史悠久”,已形成强大的管理惯性以及与其他相关方的较为固定的互动关系,即使中央政府鼓励地方在名称管理领域“大胆闯,大胆试”,地方政府也多有试验性措施出台(例如名义上的名称“自主申报”),但如果不对上层建筑进行调整,地方工商机关即使“有心”也难免会陷入“无力”的尴尬局面,毕竟名称改革不是工商一家的事情。
举例而言,如果某地工商机关根据自行出台的名称“自主申报”办法,不再对A企业名称进行审查核准而是径行登记,那么一旦有其他企业认为A企业名称侵犯了自己在先的权益,就会向工商提出异议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工商机关经常对登记事项进行实质审查,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管理方式与思维方式的惯性;二是以“严格审查”的办法降低被告的风险。)
二、八项重大变革
重大变革,主要体现在意见稿的如下八项“干货”中(注:干货≠好货):
1、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和申报权,将名称预先核准制度改为登记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意见稿工商机关仍会在办理企业注册或变更时,对已申报保留的名称进行审查,存在禁止情形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不予登记(名称自主权和其他权利一样,都是有边界的:-)。
2、对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包括名称查询、比对、申报、登记等)
意见稿明确通过互联网提交的企业名称电子数据申请与企业提交的纸质申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对字号字数明确上限,企业字号由2-10个汉字组成
根据目前适用的法规,企业字号只有两字的下限,没有字数上限的规定。如果这条规定延续到正式稿中,虽然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类似“宝鸡那群怀揣梦想的少年……”这种奇葩字号将会被工商机关理直气壮地拒之门外。
4、大幅缩短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从目前的6个月缩短为30天
目前,企业名称预核准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也为六个月。根据意见稿,企业名称的保留期将缩短为30天,对该保留期仍然可以延期一次,但需缴纳延期费用(注: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仍为6个月)。
5、提出企业名称限量申报的概念
为了提高名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避免企业恶意占用企业名称资源,意见稿规定,同一出资人在保留期内申报的企业名称最多不超过5个。
6、工商机关不再对申报名称近似进行审查,而由申报企业自行承诺、自担其责
目前的工商实践对于近似名称进行着严格的管控。而最新意见稿规定,企业不得恶意申报与已登记注册企业名称近似的名称,但具体申报时工商机关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而由企业自行承诺,发生侵权的,由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7、特殊字号可向工商机关申请排他性保护,但需缴纳排他性使用费
作为第六点的例外,老字号企业、知名企业、创新型企业等,可以对具有显著性、独创性等特征的字号向工商机关申请排他性保护,但需缴纳“保护费”。
8、事中事后监管推出强制更名机制
作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企业名称如被法院或行政机关认定为应当停止使用(例如因违反禁止性、限制性规定或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工商机关将强令企业在30天内进行名称变更,逾期未变的,以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并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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