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住所无法联系,但可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企业会否被列异?
来源:优立
时间:2021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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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有自己的住所(注册地址),该住所也是企业登记的重要事项。出于种种考虑,有些企业会以虚拟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由于这类企业不在虚拟地址实际办公,企业通常无法通过其所登记的住所被联系上。而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异”)。实务中,“通过住所无法联系”是如何把握的?如果企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联系(例如通过登记或公示的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市场监管部门还会将相关企业列异吗?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列任一情形,均可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1. 通过实地核查,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的;2. 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 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因此,只要满足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即可将企业列异,即便企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联系也无济于事。总局在官网咨询栏目中对此口径进行了确认。

因此,以虚拟地址为登记住所(注册地址)的企业,仅仅公示其有效的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是不足以避免被列异的风险的。如果需要规避此类风险,唯二可行的方法是:1. 找虚拟地址时,注意甄别,最好这个虚拟地址是经过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集中注册地址,这样的地址等于是白名单内地址,一般不会出现“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2. 如果不是白名单内的地址,最好出租方能够提供前台和代收公函的服务,确保市场监管部门能联系得到。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开发公司或园区提供的虚拟地址,也不是完全保险的,企业应问清楚园区对企业是否有利税上面的要求。基于招商的考虑,某些园区在落户企业注册一段时间后没有产生利税的,会对企业进行劝离,也可能会协调工商所以无法取得联系为由将企业列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