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国务院在其官网公布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出台的一个主要目的,是解决商事登记立法分散、不同市场主体登记规则、标准、程序不统一、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对原有规定进行规整和统一。但新规也有创新之处,例如歇业备案制度的推出。
需要说明的是,歇业并不是首次出现在商事登记的法规中。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就对企业歇业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中歇业的概念及后果与新条例完全不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的企业歇业着重强调政府对企业经营状态的规制,即企业未经营或停止经营达到一定期限时歇业状态的被动认定及其所对应的监管后果。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的营业执照,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而新条例则将歇业的决定权授予市场主体。条例第30条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如果作出歇业的决定,应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实务中,优立碰到过不少由于各种原因而未开展或停止开展业务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出于种种考虑往往不愿注销。根据现行法规,这类企业会面临两方面的尴尬: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随时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收缴其营业执照和公章并责令注销;二方面,企业虽不经营,却需要持续维护并支出成本,例如记账、报税、年度公示、住所使用费等。新条例的出台,给这类企业开辟了一条合法合规的停业路径,并且将企业的维护成本降到最低。根据条例,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只需提供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无需维持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
值得注意的是,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发布的条例歇业备案部分的篇幅有较大缩减,部分问题不再涉及。例如:征求意见稿中,单次歇业最长时间为两年,可以多次申请;定稿后的条例则规定歇业期限最长为三年,没有提及是否可以多次申请。这些问题有待通过细则或解释的方式在实务中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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