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官网对其起草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名称条例”)征求意见(征意稿附后)。关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朋友不禁要问,总局曾在去年9月对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名称规定”)征询过一轮意见,两次征求意见有何关联?企业名称管理接下来又将做哪些调整?本文即对这两个问题进行简单回答。
一、两次征意
无论是2017年的名称规定修订征意,还是2018年的名称条例起草征意,都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主导的,两部法规所规制的客体也完全相同。因此,名称条例将取代名称规定,而前者起草过程中已经吸取了公众对于后者修订所提出的部分意见建议。
二、七大变化
我们此前曾对名称规定的修订进行过介绍(详情点击此处)。名称条例虽然在文字内容上与名称规定有所不同,但它对现行名称管理制度拟作出的修改,并未背离此前名称规定的修订征意。因此,除少部分内容有技术性调整外,新的名称条例将带来如下七个变化。
1、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和申报权,将名称预先核准制度改为登记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监管机构仍会在企业登记时,对申报的名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如含有禁止内容或违反不得相同的规定),不予登记。
2、对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包括名称查询、比对、申报、登记等)
通过互联网提交的企业名称电子数据申请与企业提交的纸质申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对字号字数明确上限,企业字号由2-10个汉字组成
根据目前适用的法规,企业字号只有两字的下限,没有字数上限的规定。如果这条规定延续到正式稿中,虽然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类似“宝鸡那群怀揣梦想的少年……”这种奇葩字号将会被工商机关理直气壮地拒之门外。
4、大幅缩短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从目前的6个月缩短为30天
目前,企业名称预核准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也为六个月。根据意见稿,企业名称的保留期将缩短为30天,对该保留期仍然可以延期一次(最新征意稿中删除了名称延期需缴纳延期费的规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仍为6个月不变。
5、提出企业名称限量申报的概念
为了提高名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避免企业恶意占用企业名称资源,意见稿规定,同一出资人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最多不超过3个(此前名称规定修改征意稿为5个)。
6、市场监管机关不再对申报名称近似进行审查,而由申报企业自行承诺、自担其责
目前的工商实践对于近似名称进行着严格的管控。而意见稿规定,企业不得恶意申报与已登记注册企业名称近似的名称,但具体申报时市场监管机关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而由企业自行承诺,发生侵权的,由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7、强制除名机制
作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企业名称如被法院或行政机关认定为应当停止使用的,市场监管机关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企业应在30天内办理名称变更,逾期未变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7年的名称规定修改征意稿,曾经提出特殊字号排他性保护的概念,即:老字号企业、知名企业、创新型企业等,可以对具有显著性、独创性等特征的字号向工商机关申请排他性保护(需缴纳“保护费”)。这一规定在条例征意稿中已被删除。
附:
(网址: http://samr.saic.gov.cn/gg/201807/t20180709_274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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