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修改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公布以来,业内对最新的外资准入口径一直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误读。我们特此列举几项最为典型的误读,并根据我们在工作中了解的政府审批与登记实践,对前述误读进行澄清,供各位参考。
误读1:只要相关领域没有被列入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资就能进入。
澄清:201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剔除了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也就是说,内资限制和禁止准入的领域不再列示,但该等限制和禁止规定同样适用于外资。
限制类包括:(1)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 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2)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禁止类包括:(1)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2)象牙雕刻;(3)虎骨加工;(4)大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 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5)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6)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7)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8)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9)色情业。
误读2: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不受限制。
澄清:外商投资的行业属于鼓励类项目仅指该投资项目享受相关的鼓励政策(主要是生产设备的免税进口),并不绝对排除限制性措施的适用。例如下述鼓励类项目就需要遵守特定的限制性措施:(1)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2)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3)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4)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国国籍;(5)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误读3: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其类型为内资企业,因而不受负面清单的限制。
澄清: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的企业虽然性质上属于内资企业,但是依旧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不得从事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拟从事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则仍需报商务部门审批通过后再设立。
误读4:外商在华投资,只有在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行业时,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
澄清:外商投资未列入负面清单且不涉及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的行业,一般而言无需商务部门审批,但我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下领域虽未列入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但根据相关法律,外商投资该等领域仍需要商务部门的审批:直销、旅游管理服务(出境游)、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免税商店(自贸区施行特殊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误读5:全国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出台后,上海自贸区的外资准入口径与其他自贸区无异。
澄清:《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在全国自贸区内适用,然而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并未明令废止。在这种条件下,上海自贸区和其他自贸区相比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例如:在外商投资设立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以及在28.78平方公里的原综合保税区范围内设立增值电信业务企业等领域,上海自贸区开放力度更大。这也是最新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予以书面确认的。
误读6:上海自贸区适用统一的外资准入口径。
澄清:2013年,在原上海综合保税区的基础上诞生了上海自贸区,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2015年4月,上海自贸区新增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片区、张江高科技片区,面积扩大到120.72平方公里。然而,扩区前的上海自贸区外资准入口径并没有悉数扩展适用到其他新增片区,例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性培训机构准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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