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事项 | 外资旧法下 | 外资新法下 | 应对建议 |
设立依据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司法》 | 企业章程中如有相关表述,应作相应修改。 |
组织机构 |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的任期为4年。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 企业应对章程进行重述,并相应调整组织机构(包括人事任免)。 |
最高权力机构议事规则 |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企业应对章程进行重述,并按新法操作。 |
股权转让 |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章程中如有旧法表述,可作相应修改。 |
基金提取 | 企业应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章程中如有旧法表述,应作相应修改;相关事宜并应按新法操作。 |
利润分配 | 企业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订,由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 章程中如有旧法表述,应作相应修改;相关事宜并应按新法操作。 |
企业清算 |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实践中如股东为企业则由企业指定代表参加)。 | 企业如清算应按新法操作;章程中如有旧法表述,应作相应修改。 |
投资总额/投注差 | 外企均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注差的概念。 | 单从法律条文角度,外企只有注册资本的概念,不再有投资总额和投注差。然而,相关部门并没有完全取消有关概念。外企的投资总额仍属向商务部门报送的信息。 | 从实务角度,原有外企章程中涉及投资总额的部分尚无需修改。 |
外债 | 企业可以在投注差的范围内或净资产两倍限额内举借外债。 | 单从法律条文角度,投注差概念将不复存在。 | 原有投注差模式下的外债登记尚未注销或和新借外债的,应关注法规政策的更新。 |
商务部门手续 | 外企设立或变更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应在线向商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类项目的,应报商务部门审批。 | 外商或外企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部门报送信息。 | 负面清单外投资项目无需再向商务部门备案,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项目无需再申请商务部门审批;均只需向商务部门报送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