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实施特别管理。目前,该种特别管理大致可分两类,一类是习惯性地要求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写明经营期限(通常为固定期限,而内资企业可以写“不约定期限”);另一类是外商投资涉及特殊领域时,在该领域存在明文的特别管理要求(或者说限制)。
对于第一类要求,国家已有文件要求取消(以自贸区为试点)。那么对于第二类,我国目前在哪些特殊领域对外商投资尚有经营期限的此类要求呢?这些特别管理要求所涉及的企业如需变更经营期限,是适用备案管理,还是需经审查批准呢?第一代结合相关规定对第一个问题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我们结合最新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对第二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注:下表判断相关领域是否存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据是2017年6月28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目录将于2017年7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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