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3月31日起海关可依申请提供贸易统计数据
来源:律商网
时间:2019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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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的通知》(下称《通知》),自3月3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海关可依据社会公众的申请提供包含以下统计项目的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数据:品名及编码、数量及法定计量单位、统计金额、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收发货人所有权性质、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进出口日期和关别。同时,《通知》明确,海关根据社会公众填写的电子《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以及随附的身份信息提供统计服务。有“《申请表》申请人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等六类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提供统计服务。《通知》还强调,海关对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