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来源:律商网
时间:2019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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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办法》指出,煤矿启封井口、人员进入严重冲击地压矿井或停工停产时间30天及以上矿井排查事故隐患前,应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井口启封、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井口启封等复工复产前期工作。《办法》还规定,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至少具备包括“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等八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