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来源:律商网
时间:2019年03月06日
原文地址:点击此处
分享: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提出: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二、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三、完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集中采购药品;四、建立医院集中采购考核机制。《意见》明确,各试点地区要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并统一试点地区内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试点地区可按“循序渐进、分类指导”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原则上按“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等三项规则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