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代 - 公司注册_代理记账_资质许可_一站式服务!

热线电话

400-098-6078

首页 > 商事新闻 > 《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印发

《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印发

来源:财政部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原文地址:点击此处 分享:

财金〔2020〕6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我部制定了《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

  财  政  部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金融企业指由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国家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第三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财政部对中央金融企业名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列入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的金融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央管理领导人员的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中管金融企业)。

  (二)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纳入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中管金融企业自然列入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符合第四条第二款条件的金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财政部提出列入名录的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财政部将结合企业实质性的产权关系、控制关系、管理关系、执行中央金融企业有关制度的程度、行业代表性、资产规模等因素,进行审核确定。

  第六条 金融企业因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供相关材料,财政部将结合变动前后实质性的管理关系,调整名录。

  第七条 对于因产权关系变动、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宜纳入的企业,财政部按程序及时予以调整退出。

  第八条 确定列入和退出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的企业名单,在财政部官网公布。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优立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优立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优立提供企业登记、工商调档、财税代理、资质申请、虚拟办公室租赁等多项服务。优立的专业团队具备丰富的外资企业服务经验,能快速理解各项政策法规,并迅速为客户定制经济、便捷、专业的执行方案。优立服务过的客户累计达3000多家,不乏世界五百强企业,也有新兴创业公司,涵盖各行各业,优立处理过的项目包括境外投资备案、合并分立、外资并购内资、外资转内资、VIE架构的搭建与拆除、跨国总部认定、电子商务公司设立、基金公司设立等等,类型丰富。选择优立——优行优为立信立本,您值得信赖的企业服务顾问!

客服电话: 400-098-6078
客服QQ:2124292988
业务合作:hezuo@diidai.cn
服务咨询:zixun@diidai.cn
投诉建议:tousu@diidai.cn
平台网址:www.diidai.com; www.diidai.cn
联络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
邮政编码:200122
友情链接:优立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5-现在 谛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沪ICP备160107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82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