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下称《规定》),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食品安全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是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或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规定》还指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有“未履行本规定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等六类情形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