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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本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时间:2020年01月20日 原文地址:点击此处 分享:
各相关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深化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及有关改革要求,本市将从2020年起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现将试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2020年选择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教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开展采购意向公开试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纳入采购意向公开试点范围(涉密信息除外),上述试点预算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汇总审核后公开本部门、本系统所有预算单位的相应采购意向。
  二、采购意向内容
  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要素,便于潜在供应商及时了解采购需求,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试点工作。采购意向公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各试点预算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稳妥推进试点工作任务,为今后全面推行采购意向公开打好基础。各区财政局应积极筹备,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为下一步实现采购意向公开市、区联动创造有利条件。
  (二)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各试点预算单位是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单位采购意向, 并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试点预算单位应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妥善安排项目实施时间,按时履行采购意向公开责任。如遇采购意向发生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调整并更新采购意向。各试点预算主管部门应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本部门、本系统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工作。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预算单位将无法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进行采购项目委托。
  (三)确保准确性及时性。市级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和当年度的《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在预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在预算管理系统中补充完善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要素。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各试点预算主管部门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汇总公开本部门、本系统所有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意向(涉密信息除外)。
  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5日
优立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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