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通知》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