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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发改委 时间:2019年05月24日 原文地址:点击此处 分享:
 

沪发改规范〔2019〕8号

相关区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市级单位:

自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来,本市开始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第三轮政策的实施年限已于2018年12月底到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原农业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要求,为巩固前三轮政策成果,进一步引导、鼓励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秸秆焚烧产生环境污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战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部署,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利用、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结合上海农业生产实际,进一步推进秸秆还田和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燃料化利用,逐步形成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促进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

(二)主要目标。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为转变农业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方面之一,力争到2022年,粮油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基本消除因秸秆焚烧及不当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

(三)工作任务。完善高效收集体系,建立专业化储运网络,提高秸秆利用水平,拓宽综合利用渠道。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水平,构建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和执法。积极支持新技术和装备研发,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实现装备、产品和工艺操作的标准化。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宣传作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教育培训,逐步提高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识和自觉性。

二、支持政策

由市、区两级政府及市级单位对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给予资金补贴。

(一)支持范围。对本市(含域外农场,下同)水稻、油菜、茭白秸秆的综合利用给予支持。支持范围如下:

1.对水稻、油菜秸秆实施机械化还田的本市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

2.秸秆离田利用的本市单位;

3.市级层面在项目资金审核中所涉及的工作经费,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安排。

(二)支持标准

1.对水稻、油菜秸秆实施机械化还田的本市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给予50元/亩的资金补贴。

2.对收购本市水稻、油菜秸秆,并在本市实施秸秆离田利用的单位,按实际利用量,给予300元/吨的资金补贴。

3.对收购本市茭白秸秆并在本市实施离田利用的单位,按照实际利用量,给予25元/吨的资金补贴。

4.对于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具体按照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政策执行。

5.对购置秸秆利用相关农机具给予定额补贴,具体按照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执行。

6.市级核查工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核查工作经费和核查工作承担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结果确定。

(三)资金来源。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区级(市级单位)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部分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区级财政部分在区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

1.对于实施水稻、油菜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支持资金由市和区(市级单位)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根据不同区实际情况,实行差别政策。其中,对于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市承担50%,区承担50%;对于松江区、青浦区,市承担60%,区承担40%;对于奉贤区、金山区,市承担70%,区承担30%;对于崇明区,市承担80%,区承担20%;对于市级单位所属农场,市承担50%,其余补贴资金由市级单位自行确定。

2.对于实施秸秆离田利用的支持资金由市和区(市级单位)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承担80%、区承担20%;对于市级单位所属农场,市承担80%,其余补贴资金由市级单位自行确定。

3.固定资产投资额补贴和机具购置补贴的支持资金分别按前述规定。

(四)支持年限。政策实施年限定为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三、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一)预算编制。每年9月30日前,由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市农业农村委和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建议,以便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

(二)上报计划。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市属单位,于每年“三夏”和“三秋”后,在完成核查工作基础上,向市农业农村委报送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核查资料。

(三)核查下达。市农业农村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核查,形成核查工作报告,并将核查工作经费拨付申请、核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审核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四)资金拨付。每年3月31日前,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秸秆综合利用市级补贴资金拨付函,将上年市级补贴资金下达至相关区、市属单位和核查工作承担单位。区级财政将市区两级补贴资金统一拨付至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和相关企业。

四、组织实施

(一)区政府是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工作。一是严格落实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秸秆焚烧;二是组织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户、农机服务组织等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三是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审核,对申报综合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四是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秸秆收集贮运体系建设;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予以支持。

(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年度资金扶持计划,审核资金申请报告,综合协调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三)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的核查和汇总,指导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对全市秸秆禁烧情况进行监管,提供全市秸杆焚烧火点的监测信息。

(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对支持资金计划审核,并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六)市审计局牵头负责对支持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

五、约束机制

(一)对于虚报面积、瞒报火点,且相应区未予以核减的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根据虚报次数(每瞒报一个火点折算为虚报一次)扣减市级支持资金比例、扣减资金由区级(市级单位)财政补足。虚报次数在3次以下的(含3个),市级支持资金比例扣减1%;虚报次数超过3次的,市级支持资金比例扣减3%。

(二)设立黑名单制度。将虚报或造假的违规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得享受本轮补贴政策。

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1日

附表1:

粮油秸秆机械化还田补贴工作流程

附表2:

秸秆离田利用补贴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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