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对央企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央企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全部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企业董事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等。《办法》根据相关要求,明确规定央企工资总额预算主要按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三个环节决定。一是央企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等。二是工资增长还应当通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标进行调整等。三是注重收入分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