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2018年 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证便民,减轻企业负担,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上海海关决定对《上海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告》等2部公告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上海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31号公布,根据上海海关公告2018年第7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四部分标题“关于企业年报报送”及内容“报关单位自2015年起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二)第五部分标题及内容自然成为第四部分。
二、对《上海海关关于调整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受理点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8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公告附件中车站海关咨询电话修改为“68890494”;浦东海关受理地址修改为“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153号808室”,咨询电话修改为“68891336”。
(二)公告附件增加受理时间栏目,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6:00”。
(三)将公告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1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订)”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订)”。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告》、《上海海关关于调整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受理点的公告》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上海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告
2. 上海海关关于调整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受理点的公告
上海海关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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