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发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下称《通知》)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第十至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证券初始登记,应当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提交证券登记申请、证券登记数据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申请材料”。《细则》原则上参照A股现行业务做法执行,不做大的调整,但根据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的新机制、新变化、新特点,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等方面做出必要的适应性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