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对电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通知》指出,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文化企业按照《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税款,在《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