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在什么时候拟订?
答:区人民政府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后,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范围、拟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所属村组等相关拟征地信息及时告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
2、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应包括《拟征地告知书》的文号、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拟征收土地所属村组(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数的计算方法、办理就业和保障手续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办理单位”)以及落实就业和保障以及户籍信息变更登记的具体办法。
3、如何确定被征地人员?
答:首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征地批文中的征地范围和面积,按照已公告的被征地人数计算办法确定被征地人员的总数。然后,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被征地单位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的方案,并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最终,由被征地单位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被征地人员产生方案,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名单。
4、办理单位在向区级经办机构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办理单位应提供批准征收土地的文件、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区人民政府批准就业和保障方案的文件、被征地人员名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5、经办机构在收到办理单位关于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的申请后,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和备案工作?
答:区级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将核定结果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保中心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根据办理情况出具相应的文书。
6、经办机构完成核定和备案工作后,办理单位应及时办理哪些手续?
答:办理单位应及时办理以下三方面的手续:一是在市社保中心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后次月内到市社保中心一次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贴费,办理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二是到相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提供《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三是到相关公安派出所办理被征地人员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提供代为收取的被征地人员《居民户口簿》、《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名册》及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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