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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政府网 时间:2020年03月28日 原文地址:点击此处 分享: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程序,充分发挥监督管理措施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08年试行办法)基础上,结合新《证券法》有关规定,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监督管理措施,简称“监管措施”,具有及时矫正不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和危害后果扩散的作用,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2008年,为规范这项职权的行使,证监会出台了2008年试行办法,对监管措施的调整范围、适用原则、种类、实施程序等作了规定,在规范监管措施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规则运行已有十余年,期间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证券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也对监管措施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此次制定《实施办法》,主要是结合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及新的制度要求,在2008年试行办法的制度框架下进行适度调整,并以规章形式正式对外发布。

《实施办法》共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的种类和设定,经疏理现有制度规则,列明十六种常见的监督管理措施类型,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作为兜底,为后续出现新的监管措施类型预留空间。同时,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自我规范,明确证监会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监管措施;二是明确监管措施的适用,规定监管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三是明确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通用程序,实施监管措施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依据,采取部分监督管理措施的,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并可以通报相关单位;四是明确各类监管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包括实施步骤、方式、矫正目标、时限等内容;五是明确作出监督管理措施决定的要求,实施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监管措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采取监管措施。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公开要求、送达程序等。

欢迎社会各界对《实施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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