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上海市售电侧改革,进一步规范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市电力公司和市信息中心等,对《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实施了修订。现将相关问题做一政策解读:
1、本次《细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售电侧改革是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6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要求各省依据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份也都制定了当地的实施细则。2018年12月25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发改规范〔2018〕14号),对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退出条件、权利义务、信用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目前,在上海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售电公司约100多家,但尚未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按照国家和本市最新政策文件要求,多途径培育市场化的售电主体,更好的满足上海市售电侧市场的建设需求,在引入竞争与规范管理间做好平衡,有必要对该《细则》进行修订。
2、《细则》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细则》适用于参与上海售电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及与其发生购售电行为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企业。拟在上海电力市场开展跨省区售电业务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细则》有效期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止。《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发改规范〔2018〕14号)同时废止。
3、本次《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从当前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看,在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要求上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但对电力体制改革推进力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2020年要全面放开经营性发用电计划,这使得本市售电侧改革更为迫切。为此,本次修订在充分听取本市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重点做了以下调整。
一是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删除了售电企业准入条件(第八条、第九条)中有关“实缴注册资本和技术人员比重”等相关内容。同时,考虑到国家文件中有“在3年内不可退出市场”规定,本市细则即使不明确这方面要求,电力用户仍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删除了电力用户准入条件(第十一条)中“在3年内不可退出市场”相关内容。
二是将保证金调整为风险管控制度。将第十六条修订为“为加强售电履约风险控制,促使售电公司依法依规经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另行制定市场风险管控制度,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备案”。 并删除了原第二十三条 (强制退出)、原第三十三条(联合激励措施)、原第三十四条(联合惩戒措施)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条款。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信用管理制度。修订原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信息记录和归集、严重失信名单制度、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等相关内容。将原第三十条涉及严重失信名单认定程序的相关内容,调整为“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拟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议。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建议后启动审核程序。根据审核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出具‘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决定函’,严重失信名单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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