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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年12月20日 原文地址:点击此处 分享:

沪市监竞争〔2019〕522号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动执法,2019年11月27日,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三省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签署了首个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实施办法。现将《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9日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国家战略,维护长三角地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跨地区协助、联动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

       三省一市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工作应当坚持协作互助、优势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行政执法办案合作,变各自作战为联动作战,积极推动长三角地区行政执法一体化进程。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线索移送机制)

       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跨地区市场监管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而应由三省一市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并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同时主动配合做好涉案物品及相关材料的移送。

       第五条(执法协助机制)

       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跨地区调查有关案件时,可事先通报当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和支持。

       因查办案件需要,请求当地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时,应使用《协助调查函》等文书形式联系。当地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对方部门要求,按照执法程序,积极做好调查取证等案件协查工作。在接到《协助调查函》等文书后及时完成相关协查工作,并将协查情况和有关材料反馈给对方部门。

       第六条(执法联动机制)

       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每年要紧贴民生领域,突出新行业、新业态、新模式,以社会普遍关注、媒体重点聚焦、群众反应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市场监管违法行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成立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小组,实行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链条查处和网络交易平台内外、线上线下全覆盖查处。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力量、统一查处、统一裁量的原则,组织执法人员在各自的辖区内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视情况互派执法人员参加其他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

       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一旦发现上述具有区域性、共通性的违法行为线索,可提请启动执法联动机制。

       第七条(执法互认机制)

       包括合法证据互认和处罚决定互认。

       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各类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规定的,原则上各市场监管部门互相认可,可互相援用,必要时可实地核查证实。

       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经过充分调查取证,按照执法办案程序,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未发生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等情况下,原则上各市场监管部门互相认可,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可以互相援用。

       第八条(信息通报机制)

       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执法办案信息,包括在本辖区内发现的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带有普遍性、行业性、潜规则的问题;本辖区一段时间内政府关心、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行政执法新领域中发现的新问题;本部门掌握的三省一市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有管辖权的案件线索和信息等。

       信息通报以《执法情况通报》等形式提供给其他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章 保障制度

       第九条(人才库制度)

       建立三省一市市场监管执法人才库制度。人才库由各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业务骨干组成。定期组织开展执法业务培训和交流,相互学习和借鉴对方工作经验。同时,在符合有关公务员学习交流规定的情况下,可互派执法人员跨地区对口学习交流,参与对方的执法办案工作,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互派执法人员进行跨地区对口学习交流的,应及时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条(联络员制度)

       建立三省一市市场监管执法联络员制度。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一名省级执法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交流共享执法工作情况;及时通报执法信息;及时反馈其他市场监管部门请求协查案件的办理情况;联系协调各市场监管部门之间执法公务事项及其他相关执法工作等。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可以按照执法层级确定若干名执法联络员,共同组建三省一市市场监管执法联络员队伍。

       第十一条(案例库制度)

       建立三省一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例库制度。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每半年提供一次已办结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包括涉及区域性风险和重大舆情的大案要案;新领域、新业态等方面的“首案”;其他有交流分享意义的典型案例等。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库,由各部门省级执法联络员负责案例库的维护和共享。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执法办案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联合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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