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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发改委 时间:2019年11月21日 原文地址:点击此处 分享:

沪发改规范〔2019〕1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投资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加强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管理和应用,促进本市营商环境优化,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国家安全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地震局

          上海市气象局

           2019年11月8日


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政府投资条例》、《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一网通办”总门户,基于互联网和本市电子政务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上海政府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以下简称“一网通办”),依托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线平台适用于本市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

第四条 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互联网门户网站统一纳入“一网通办”,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联接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在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在线平台应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监测预测、风险预警,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平台痕迹管理功能,增强透明度,对各个环节做到可检查、可考核。

第二章  体系架构

第五条 本市在线平台负责与国家在线平台对接,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级政府、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等部门办理的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

第六条 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单位共同组成。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门是指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的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开展绩效管理。

本市在线平台综合管理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应用管理部门是指履行各类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能,并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归集信息的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内部工作规则,编制完善、及时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联系方式等;及时共享相关事项办理信息;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建设完善本部门与审批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支撑协同监管。

应用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办理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

第九条 建设运维单位是指在线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的部门。负责建设与完善在线平台功能,满足业务需要;制定运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防护策略,确保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本市在线平台建设运维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指定。

第三章  项目代码

第十条 各类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项目代码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通过项目代码汇集。

项目代码分为国家项目代码和上海市项目代码。国家项目代码和上海市项目代码之间一一对应。

第十一条 国家项目代码编码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上海市项目代码编码规则由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项目代码和上海市项目代码统一由本市在线平台负责赋码。

第十二条 项目延期或局部调整的,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

第十三条 应用管理部门要推行项目代码应用,审批文件、政府部门间征询意见、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应用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下达资金等,要首先通过在线平台核验项目代码。

第四章  运行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开工前,要按流程在线填报项目信息、开工后按时按节点向在线平台填报项目进展;各应用管理部门依责办理,优化服务,支持项目审批、监管相关业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一)项目赋码。

审批类项目的项目单位在首次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通过登录“一网通办”填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获得审批通过后,同步获得项目代码。

核准类项目的项目单位在首次办理规划土地手续同时,通过登录“一网通办”填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核准通过后获得项目代码。

对于自有土地的备案类项目,项目单位通过登录“一网通办”填报备案信息;对于通过出让获得土地的备案类项目,项目单位在完成土地出让合同后,通过登录“一网通办”填报备案信息。在线平台对备案信息告知完整的项目,自动赋码。

对于本市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项目受理。

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审批事项申请,接收申报材料应当核验项目代码,对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

(三)项目办理。

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事项,通过“一网通办”及时交换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中介服务、办理、办结等信息,并告知项目单位。

(四)事项办结。

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结意见及相关审批文件的文号、标题、批文内容等相关信息归集至在线平台。

(五)项目实施情况监测。

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定期监测项目实施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 应用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委托办理过程信息要纳入在线平台运行,接受监督。中介服务事项信息包括委托日期、委托中介成果、结果提交日期等。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开。项目单位可凭项目代码在“一网通办”查询项目办理过程及审批结果。

第十七条 本市政务基础信息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及各级政府与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建设有关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政务信息共享要求,统一纳入本市大数据中心数据交换体系,与在线平台开展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十八条 建设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岗位和人员安排在线平台升级改造及运维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建设运维单位的部门财政预算,保障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在线平台要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有关要求。建设运维单位要实时监控在线平台运行情况,严格实行安全防护策略,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

第二十条 本市在线平台按照国家在线平台统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和数据交换频率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当国家在线平台数据规范调整时,本市在线平台要按要求及时进行适应性调整。建设运维单位会同应用管理部门保证数据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完善本部门、本级政府运行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规则,共同加强管理,保证在线平台平稳运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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