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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6号(关于进口俄罗斯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 时间:2019年07月29日 原文地址:点击此处 分享: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大麦进口。现将具体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俄罗斯大麦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进口俄罗斯大麦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及产地

  输华大麦(学名Hordeum vulgare L.,英文名Barley)是指俄罗斯生产,输往中国仅用于加工的春大麦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大麦产自俄罗斯车里雅宾斯克州、鄂木斯克州、新西伯利亚州、库尔干州、阿尔泰边疆区、克拉斯诺雅尔斯克边疆区和阿穆尔州。上述七个地区被认为没有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

  三、出口、仓储企业的批准

  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简称“俄方”)应对输华大麦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确保符合相关植物检疫要求。在通过检查并确认符合条件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提供推荐名单,中方审核确认后予以注册登记。获准注册登记的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每6个月更新一次。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黑斑皮蠹Trogoderma glabrum (Herbst)

  2. 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Ballion

  3. 拟肾斑皮蠹Trogoderma versicolor Creutzer

  4. 小麦叶疫病菌Alternaria triticina Prasada & Prabhu

  5. 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Kühn

  6.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L.

  7. 多年生豚草Ambrosia psilostachya DC.

  8. 三裂叶豚草Ambrosia trifida L.

  9. 法国野燕麦Avena ludoviciana Durien

  10. 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 L.

  11. 疣果匙荠Bunias orientalis L.

  12. 铺散矢车菊Centaurea diffusa Lamarck

  13. 匍匐矢车菊Centaurea repens L.

  14. 菟丝子属Cuscuta spp.

  15. 毒麦Lolium temulentum L.

  16. 黑高粱Sorghum almum Parodi.

  17.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L.) Pers.

  18. 宾州苍耳Xanthium pennsylvanicum Waller

  19. 欧洲苍耳Xanthium strumarium Burdock

  20. 北美苍耳Xanthium chinense Mill

  21. 加拿大苍耳Xanthium strumarium L. var. canadensis (Mill) T. & G.

  22. 刺苍耳Xanthium spinosum L.

  23. 刺萼龙葵Solanum rostratum Dunal

  五、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俄方应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有关标准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监测,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应中方要求,俄方应向中方提供上述所有的监测结果和防治信息。俄方应采取一切降低风险的措施,防止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输华大麦传入中国。

  如果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菌,俄方应立即通知中方,并暂停生产大麦的州(区)大麦输华。

  (二)储运及出口前要求。

  1.在大麦储存、运输过程中和出口前,俄方应采取适当的过筛清杂措施,以去除土壤、植物残体、杂草种子及其他杂质。输华大麦不得与冬大麦和本要求第二条所列产地外其它产地的大麦混合。

  2.散装出口大麦,应当使用专用于粮食运输的交通工具,可采用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等方式运输。输华袋装大麦不限运载工具。运输期间,应避免粮食途中撒漏和受潮。运输工具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防疫要求。

  3.俄方应对大麦实施出口前官方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况,应采取熏蒸、除杂等有效处理措施。

  (四)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大麦,俄方在完成出口检验检疫后,依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of barley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Federal Service for Veterinary and Phytosanitary Surveillance (the Russian Federation)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barely exported from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大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同时标明来源产区(州和或边疆区)、出口存放地点、出口存放企业名称等信息。

  俄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统一填写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核查。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中国大麦进口商在货物进口前,应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俄罗斯大麦输往中国时,应在中国指定的口岸入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二)证单核查。

  1.核查进境大麦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仓储企业。

  3.核查俄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大麦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2. 进口俄罗斯大麦应在中国海关监管下运输、储存和加工。进口大麦严禁作种用,运输、储存和加工过程防止撒漏。未经加工处理,进口大麦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没有随附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出口、仓储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检出小麦矮腥黑穗病,该批货物将被退回或销毁,并通知俄方暂停大麦输华,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后,双方将通过协商来恢复俄大麦输华。

  4.发现本要求第四条所列活的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况,该批货物将被依法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5. 发现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相关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俄方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出口、仓储企业输华资质或所有俄罗斯大麦进口,直到俄方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七、回顾性审查

  根据大麦指定输华产地疫情信息和进境口岸截获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情况,中方将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并对上述植物检疫要求进行回顾性审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俄罗斯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俄罗斯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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