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促进本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商务委牵头组织起草了《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培育龙头和骨干企业,研究开展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工作,获得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享受总部经济相关优惠政策。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就加快本市民营企业总部集聚,多次作出重要指示。
二、起草原则
根据本市《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参考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与贸易型总部等总部政策,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若干意见》以“稳住存量,发展增量”为原则,统筹本市各类政策资源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努力实现政策效用最大化。在起草过程中,《若干意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在认定指标上,多维度衡量民营企业发展水平。兼顾企业规模、成长性、经营稳定性、总部性质等维度,从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持续经营和分支机构数量等方面确定民营企业总部认定标准。同时,鉴于各区在制定区级扶持政策中,总部认定标准不一,《若干意见》在设置定量指标时兼顾各区情况,适当放宽标准,以便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扶持。
2、在政策导向上,鼓励集聚外省市民营企业在沪设立总部型机构。在鼓励民营企业设立企业总部的同时,《若干意见》着眼于吸引民企在沪设立功能型总部,对其认定标准参照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略作调整。
3、在认定方式上,对标杆型民营企业开启认定绿色通道。对获得本市“贸易型总部”以及“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称号的民营企业,简化认定程序,直接予以认定。
三、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十七条,涉及认定背景、对象、管理部门、认定标准、认定材料、认定程序、政策配套、后续评估等内容。
1、认定背景、对象与管理部门(第一至三条)。主要包括:明确《若干意见》的目的和依据、部门职责与市区管理权限,重点是认定对象,即将民营企业总部分为企业总部与总部型机构,其中企业总部是在本市设立,行使控制权或管理权的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是外省市民营企业在本市设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功能型总部服务的民营企业。
2、认定标准(第四至六条)。主要包括:对企业总部,需满足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对总部型机构,需满足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另外,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直接予以认定。
3、认定材料与程序(第七、八条)。主要包括:认定材料为近一年度审计报告、运营管理或业务覆盖的企业名单以及其他材料。认定程序为企业向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以及市工商联等单位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由市商务委统一颁发认定证书。
4、政策配套(第九至十五条)。主要包括:一是资助和奖励政策。鼓励各区对民营企业总部给予开办、租房等资助,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总部型机构升级以及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的给予奖励。二是人才政策。发挥户籍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通过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各区对民营企业总部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三是服务政策。资金服务方面,提供融资支持、设立财务公司、外汇便利以及外籍人员汇兑便利等政策服务。出入境服务方面,简化出入境手续,提供通关便利。政企沟通服务方面,发挥市区两级政府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工作机制,以及“上海企业服务云”平台作用,加强政策辅导宣传,拓宽政企沟通渠道,营造民营企业总部发展良好环境。
5、后续评估与有效期(第十六至十七条)。主要包括:对已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结合企业信用信息等手段,实行动态评估,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取消总部资格。《若干意见》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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