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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6年第2号

来源:国家外管局 时间:2016年07月05日 原文地址:点击此处 分享:

为配合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文件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外汇管理领域内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机构在办理业务时,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为做好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的衔接,机构持有的原发证照在国务院设置的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间涉及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在外汇业务相关系统或数据报送中涉及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过渡期结束后,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本公告发布后,外汇管理规定中涉及三证内容均按照上述要求执行(主要规定参考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涉主要外汇管理法规参考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71

附件1: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涉主要外汇管理法规参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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